在实行司法考试两步考的情况下,废除法官、检察官入职前的公务员考试。
意味着法治要求人民服从法律,但同时要求人民服从的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有的政法干警执法随意性大,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比较突出,要么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要么违规立案、越权管辖。
从上述目标和问题出发,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包括: 第一,推进司法权力运行制度机制创新,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在这一目标设计中,法治体系是个关键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应当升级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后必然提出的新任务。意味着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其他国家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正义原则、公平合理且迅捷的程序保障原则,等等。[1]因此,必须强化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和监督,建立健全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的约束机制。
(二)以法治现代化为参照,定位法治中国建设目标 法治现代化的目标是加快推进我国法治的转型升级。促进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更为合理,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协调性、统一性进一步增强。1955年时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先后两次明确指示 :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 ,打击和消灭敌人的,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手足。
[76]在司法主导法治的时代,国家治理依赖于司法的时代也随之而来。(91] 参见沈德咏 :《大力弘扬 公正、廉洁、为民核心司法价值观》,《求是》2011年第 11期。(二)分析性促因 其一,维稳政治或可解释为促成社会司法价值观的政治动因。就其本质而言,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矛盾的具体表现 ,因而也是生产与需要矛盾的基本反映。
政法体制形成的一个基本标志是政法委的设立。195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央报送的《关于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 中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法院工作服从党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 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指示和监督。
(2)在经 济发展方式上,意味着从粗放式增长转向集约型增长,从投资推动型增长转向创新推动和消费投资协调型增长,从外向主导型转 向内需主导型,实现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加环保 的科学发展和包容性增长。由此,依照政策办事的司法原则确立。[78]在逻辑上,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或为国家调整司法定位、尊重司法规律或司法科学提供一种前提:讲科学,首先必须讲规律。[55] 参见沈关生:《经济纠纷案件何以上升》,《嘹望周刊》1986年第 34期。
[21]1960年,中共中央根据中央政法小组提交的关于中央政法机关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体制的报告 ,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合署办公,并由公安部统一领导。其中的三个代表条款、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条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款以及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条款等 ,均关涉社会领域。就其一般规律而言,作为法律价值观的一种形态,司法价值观不仅深受传统政法思想、主流意识形态之影响 ,而且,就整个历史进程而言,经济形态之转型、社会结构之变迁、思想文化之演变都会对其产生影响。[5]这一时期中国司法所尊奉的是名符其实的政治司法价值观。
据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也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便民、利民、护民等具体措施 ,并逐项落实。基于公民社会与宪政国家的二元关系,学者们或出于将和谐社会建设议题纳入宪政论域之考量,意欲挖掘和谐社会建设与宪政国家建设之内在关联性,提出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之命题 ,并论证和谐社会的建构有助于宪政国家所必需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环境的形成等核心议题。
这一点 ,可以从历届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找到例证。[8]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被定格为 惩治反革命、地方土匪,恢复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在检察院和法院系统确立起政法部门就是阶级斗争工具、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的观念。
[77]如是,或有助于国家与社会正视司法的应然地位、目的价值和正义形象。[60]随后,中共中央于9月19日召开的第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和 社会建设的全新概念,[61]并将其设定为中国共产党今后执政的战略任务。(四)逻辑性反思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框架里,为社会稳定排忧解难的社会司法价值观并未完全摆脱政治司法价值观的窠臼,但相对于经济司法价值观而言,社会司法价值观又是 种历史性进步。(5)加强基础建设,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83]其要义有三:(1)倡导公平、正义、民主、和谐等核心价值 ,着力推动多元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达到良法善治的目标。[10]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年版 ,第 21页。
[61] 参见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人民日报》2004年 9月 20日。受社会司法价值观的支配,司法的社会效果被过度放大 ,甚或被等同于社会稳定、等同于国家大局。
[32]既然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那么一切主张审判独立的观点都是反对党的领导 ,是以法抗党,是资产阶级旧法观点借尸还魂。最高法院颁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将弘扬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
在改革开放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压抑已久的社会在短时间内爆发 出来的求变急富诉求,在摧毁旧的意识形态和僵化体制的同时 ,又为社会治理带来巨大压力。护住了党政领导的乌纱帽,就意味着护住了法院领导的位子,也护住了整个法院的福利。
(1)颁行《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59] 参见贺卫方 :《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 6期。四、走向衡平司法价值观:为法治文明注译导航 2010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其学理意义上,这些观念或理念很可能成为衡平司法价值观的助产士——衡平司法价值观意在引导司法裁判者兼顾多元主体间的多元价值 ,以期达成多元价值的衡平效果。
其二,以猫论[47]为标准的司法评价文化是促成经济司法价值观的社会动因。经验表明,司法一旦偏离居中立场并丧失应有权威 ,其本身沦落为政治附庸之命运殊难改变,国家和社会也难免因此陷入无法无天的动荡险境。
[17] 谢觉哉:《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 ,第 13页。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的定位从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转向为社会稳定排忧解难也就理所当然 ,维护社会稳定理所当然地成为政法体制之下中国司法的基本政治使命。
[62] 参见任喜荣:《社会宪法及其制度性保障功能》,《法学评论》2013年第 1期。(4)推广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其三,法治文明的理论探讨或为衡平司法价值观提供学理支撑。在这种逻辑之下,司法不是一种技术性活动 ,而是一项政治任务。[23]1950年11月3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提出: 人民的司法工作如同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一样,是人民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是镇压反动派保护人民的直接工具。社会保障制度条款则直接对政府课以 加快社会建设、强化公民社会权益保障之责任,为国家重心向社会领域倾斜提供宪法依据。
加强诉讼调解 ,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职能作用。至此,一套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并存的完整的经济审判体系基本形成。
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报告 ,截止1991年5月,全国从事经济审判业务的队伍人数达到 2.4万余人。[35] 沈德咏主编:《中国司法制度论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版 ,第 119页。
[5] See Lung Sheng Tao,Politics and Law Enforcement in China:1949-1970,22 The American Jounral of Comparative Law 33 (1974). [6] 参见资金星 :论建国以来中国法价值取向的历史流变与发展趋势》,《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4期。相应的,行政权乘势崛起 ,并将整个国家带入行政集权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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